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1、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2、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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