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企业社保欠费,但没钱交,我可以自己去交吗?
申请发票综合服务权限在哪个模块申请?
扣缴义务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实行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对填报表单真实性负责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