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二种,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范围,由六大行业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第三种,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四种,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同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范围,由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第五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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