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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