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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