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依据: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延伸阅读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什么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自建或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
是否可以用物业开具的水、电费收据作为在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要带哪些资料?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