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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分公司签订,发票可以开给总公司吗?

2023-10-08107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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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和分公司签订,发票可以开给总公司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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