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依据: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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