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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有什么优惠吗?

2023-10-10100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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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纳税人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有什么优惠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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