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目前电子税务局已支持跨区域涉税事项,可以免于提供上述资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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