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四、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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