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出租车位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为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车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属于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房产税】
出租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注:如不符合房产税规定,不属于房产税房产范围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温馨提示】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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