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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