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如何处理?
2023-11-0237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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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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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领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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