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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已经纳入试点的纳税人,现在全国都是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了吗?

2023-11-1146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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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期已经纳入试点的纳税人,现在全国都是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了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宁波: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试点推行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由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由宁波市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专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河北: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浙江: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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