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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怎么缴纳?

2023-11-1239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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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怎么缴纳?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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