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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