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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