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延伸阅读
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住建局备案,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小规模时期出口货物未办理免税的,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能否调整核算方式?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