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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是什么?

2022-11-0528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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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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