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2023-11-2661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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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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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销售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关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他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废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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