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1年”指累计满1年】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三)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伸阅读
此前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需直接从指定口岸海关报关出口方可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现在海关已全面实施通关一体化,是否有新的相关规定?
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后如何打印税票?
跨区域涉税报告密码怎么查询?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