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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