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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