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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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提供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我9月份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收入均开具了普票,请问普票部分的销售额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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