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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2023-12-0526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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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浙江省(不含宁波)的房产,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对应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无原值可查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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