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吗?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
企业发放员工高温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