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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