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延伸阅读
房屋租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有个人出租住房业务同时还出租商铺,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销售汽车代收的上牌费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中?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投资者办理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