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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给第三方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023-12-26290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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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给第三方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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