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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发票份数有要求吗?

2024-01-02342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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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发票份数有要求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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