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如果纳税人2022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3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3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如:纳税人2023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2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3年度继续抵减的。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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