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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