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延伸阅读
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可以同时申请吗?
开票系统提示“金税盘处于汇总期,不能开票”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一个季度营业额不超过多少钱,免征增值税?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