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自然人个人。
浙江省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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