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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