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7%、5%或者1%的税率计算缴纳。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3、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
4、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5、订立的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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