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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那是属于税额式减免还是税率式减免?

2024-01-16280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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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那是属于税额式减免还是税率式减免?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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