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4-01-1773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57人
咨询我
导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财税〔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大家也在问

已为4000万用户解决财税问题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