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延伸阅读
哪些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个税扣缴客户端申报更正后怎么扣款?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作为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