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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