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延伸阅读
年度汇算时,收入不超过12万元,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标准申报,有补税该怎么享受免申报操作?
多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税?
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