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是指向境外所在国家政府实际缴纳了具有综合税额(含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延伸阅读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中,纳税人拒不配合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怎么处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的流程是什么?
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失控,现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影响购买方出口退税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