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可以作废吗?

2024-01-2429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5287人
咨询我
导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可以作废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方应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至主管税务局大厅办理;若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该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可以作废吗?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