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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推送给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2024-01-2550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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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项附加扣除推送给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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