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财税〔2017〕84号、财税〔2009〕125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第十四条
延伸阅读
上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季报可以更改吗?
电子税务局中,入库减免退抵税怎么办理?
享受民族自治区分享部分免税规定的企业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