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财税〔2017〕84号、财税〔2009〕125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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