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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派遣人员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在境内提供劳务的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吗?

2024-02-0118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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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境外派遣人员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在境内提供劳务的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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