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别开具发票;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总机构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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