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是指向境外所在国家政府实际缴纳了具有综合税额(含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延伸阅读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相关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征收率是什么?
企业核算方式怎么变更?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