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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发现不符合条件,怎么处理?

2024-02-0624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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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发现不符合条件,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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